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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4217号

庞晰予与崔文瀚、申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庞晰予,崔文瀚,申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4217号原告庞晰予,女,1984年1月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崔文瀚,男,197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申扬,男,198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晰予诉被告崔文瀚、申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晰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7元,减半收取433.5元,由原告庞晰予负担。

审 判 长  王维力

代理

审判员  许晓宁

人民陪审员  李国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