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4217号原告庞晰予,女,1984年1月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崔文瀚,男,197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申扬,男,198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晰予诉被告崔文瀚、申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晰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7元,减半收取433.5元,由原告庞晰予负担。
审 判 长 王维力
代理
审判员 许晓宁
人民陪审员 李国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