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2执181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郯城县奥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达才、范敏儿、孙勤虎、孟宪路、郯城郯子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临沂广艺工艺草编有限公司、郯城雅艺工艺品有限公司、郯城天工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陆达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陆达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