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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9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福州欧力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福州欧力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建东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卢燕,卢智斌,涂传钰,蔡宏凌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强,行长。被执行人福州欧力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卢燕,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东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徐燕征,董事长。被执行人卢燕,女,汉族,1984年9月2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卢智斌,男,汉族,1978年4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涂传钰,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蔡宏凌,女,汉族,1976年10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州欧力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建东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卢燕、卢智斌、涂传钰、蔡宏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福州欧力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建东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卢燕、卢智斌、涂传钰、蔡宏凌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六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州欧力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建东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卢燕、卢智斌、涂传钰、蔡宏凌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州欧力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建东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卢燕、卢智斌、涂传钰、蔡宏凌的车辆登记信息;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东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卢燕、卢智斌、涂传钰、蔡宏凌的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福州欧力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杨桥路双抛桥一里新村7#-9#楼二层4#商场、6#商场的房产,本院委托福建大地土地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660.63万元。本院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站公开拍卖上述房产,因无法报名竞买流拍。2016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振执行员 方 敏执行员 倪秀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