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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执801号

高凤霞与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凤霞,伊春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5执801号申请执行人高凤霞。被执行人伊春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占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甘商初字第11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商初字第1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晓峰

审判员  齐庆才

审判员  朱冬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