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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2614号

(2016)辽1224民初261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昌图县八面城殡仪馆,狄艳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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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2614号原告昌图县八面城殡仪馆。法定代表人曹国义,馆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峰。委托代理人宋海龙,系该管副馆长,。被告狄艳梅,女。委托代理人李金良(被告丈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八面城殡仪馆与被告狄艳梅殡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图县八面城殡仪馆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龙

人民陪审员  孙国君

人民陪审员  王丽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二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