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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民初770号

韩建忠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万金辉、汪清县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建忠,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万金辉,汪清县林业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4民初770号原告韩建忠,男,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徐保政。被告万金辉,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汪清县林业局,住所吉林省汪清县。法定代表人崔永国,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忠诉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万金辉、被告汪清县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忠撤回对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万金辉、被告汪清县林业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47.00元,减半收取5473.50元,保全费2020.00元,共计7493.50元,由原告韩建忠负担。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晓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