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815-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某某大厦,组织机构代码某某。法定代表人熊国伟。被执行人张卫东,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某某路某某号某某栋某某室,号码某某。关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卫东行政罚款执行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33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罚款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卫东名下持有深圳市宝安区某某街道某某路北侧某某栋某某单元某某房产50%产权,该部分产权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卫东名下股票资金账户内尚有金额人民币10226.49元,现该款项已扣划至本院账户;经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卫东名下有车牌号为某某的颐达牌小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未被扣押,无法处置;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卫东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某某账户内余额存款人民币1047元,于中国农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某某账户内余额存款人民币4315.24元,上述款项已扣划至本院账户;经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持有股权。对于本院扣划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5588.73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133.73元后,剩余执行款人民币15455元已扣划至申请执行人提供账户;对于
本院查明的张卫东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某某街道某某路北侧某某栋某某单元某某房产的50%产权,因该房产已设定抵押,且扣除上述款项后,本案剩余未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545元,故不宜强制处分该房产以清偿本案剩余罚款。上述查证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卫东发布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振宇
代理
审判员 杨雁楷
代理
审判员 杜佳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