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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443号

王建敏与李东芳、李云生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敏,李东芳,李云生,景县鸿程林木种植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44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敏,证件号码133030196511140740。被执行人李东芳。被执行人李云生,地址景县。被执行人景县鸿程林木种植有限公司,地址景县。申请执行人王建敏与被执行人李东芳、李云生、景县鸿程林木种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95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东芳、李云生、景县鸿程林木种植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建敏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东芳、李云生、景县鸿程林木种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725.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云生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