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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刑初198号

赵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赵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2刑初198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静,女,1994年9月5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2016年4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7月6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系被告人赵静父亲),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辩护人李贤伟,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6〕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静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迟海峰、代理检察员王延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静及其法定代理人赵某某、辩护人李贤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赵静在大庆市萨尔图区金田商场宝莱服装店,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之机,盗窃一件时尚女装牌连衣裙(价值人民币139元)。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返还。2.2016年4月5日至8日,被告人赵静在大庆市萨尔图区金田商场鼎鑫服装店,趁被害人段某某不备之机,盗窃一件久恒雅鑫牌女式外衣(价值人民币279元)、一件塞妮娜牌连衣裙(价值人民币279元)、一件意娃牌女式小衫(价值人民币139元)、一件金丽年华牌连衣裙(价值人民币189元)。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返还。3.2016年4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赵静在大庆百货大楼雅莹服装店,趁营业员郭某某不备之机,盗窃一件雅莹牌女式上衣(价值人民币1299元)。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返还。4.2016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赵静在大庆百货大楼应大皮草服装店,趁营业员张某甲不备之机,盗窃一件卡雷尔牌女式羊毛大衣(价值人民币880元)。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返还。5.2016年4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赵静在大庆百货大楼曼纤羽服装店,趁营业员张某乙不备之机,盗窃一件曼纤羽牌连衣裙(价值人民币565元)。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返还。6.2016年4月10日9时许,被告人赵静在大庆百货大楼碧琦服装店,趁营业员张某丙不备之机,盗窃一件碧琦牌女式上衣(价值人民币8080元)。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返还。7.2016年4月10日9时许,被告人赵静在大庆百货大楼歌力思服装店,趁营业员刘某某不备之机,盗窃一件歌力思牌连衣裙(价值人民币2860元)。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返还。综上,被告人赵静盗窃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4709元。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赵静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大庆百货大楼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经大庆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赵静患有精神分裂症,对作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静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公安机关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医院检查报告单,大庆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吴某某、段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刘某某、赵某某、张某丁、张某、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返赃、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赵静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对作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全部返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系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静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静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周立新

审 判 员  柳玉才

人民陪审员  冯 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洪江附相关《刑法》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