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318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318号,组织机构代码95113947-0。负责人徐卫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钧,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婷,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维龙,男,1988年2月27日生,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小梅,女,1988年10月6日生,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被告昆山高科电子艺术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城北西路2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4437531。法定代表人张明根,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梁风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2元,减半收取3356元,保全措施申请费232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98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张 若
人民陪审员 杨剑英
人民陪审员 邢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润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