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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财保23号

叶其婵与梁荣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其婵,梁荣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财保23号

申请人:叶其婵,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

申请人:梁荣华,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申请人叶其婵为防止被申请人梁荣华转移、隐匿财产,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梁荣华所有的粤Q×××××号小型客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属被申请人梁荣华所有的粤Q×××××号小型客车一辆。扣押期间,该车辆由阳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肇事停车场负责看管,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简晓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