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财保23号
申请人:叶其婵,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
申请人:梁荣华,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申请人叶其婵为防止被申请人梁荣华转移、隐匿财产,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梁荣华所有的粤Q×××××号小型客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属被申请人梁荣华所有的粤Q×××××号小型客车一辆。扣押期间,该车辆由阳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肇事停车场负责看管,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简晓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