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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2418号

涿州市高官庄镇小王庄村民委员会与王福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涿州市高官庄镇小王庄村民委员会,王福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1民初2418号原告涿州市高官庄镇小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永华,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潘伟,涿州市桃园办事处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原告村委会的法律顾问。被告王福来。委托代理人谢志平。委托代理人王龙海。

原告涿州市高官庄镇小王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福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郎振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涿州市高官庄镇小王庄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永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潘伟、被告王福来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志平、王龙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涿州市高官庄镇小王庄村民委员会诉称,2010年村委会有集体机动地约十亩地,当时为了增加集体收益、不荒废土地,更增加村民的收益,便将土地承包给了本村村民。其中一块东至王庚深,西至王学勤,南至道,北至道的2亩承包地,自2010年至2012年承包给了本村的被告,而被告至合同到期,仍拖欠一年半的承包费。此后,被告不但不签署承包合同,还强行侵占集体土地2亩,拒不交还集体。村委会多次通知被告交还土地,并交纳拖欠及侵占耕种期间的承包费用,但被告一分未交纳。为此,村委会一直找被告要求被告交纳未果。2016年5月24日两委班子及村民代表会议一致决议:将集体机动地(包括被告非法侵占的2亩集体土地)大约十亩全部收回。后除被告外,其他村民全部交回,被告却拒不交回侵占集体的此2亩土地,并拒不缴纳拖欠的承包费及损失6000元。虽经村委会多次协调,均未果。综上所述,为维护集体利益,挽回不良影响,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交还侵占的集体土地2亩,并赔偿损失6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福来辩称,1、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并未拖欠承包费。2、2010年原告的村主任找到被告,要求用被告的开荒地换取所诉的这块地,现在是建成了村委会,并承诺诉状中所涉及的这块承包地不再收承包费,所以被告并不存在着侵权行为,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福来系原告涿州市高官庄镇小王庄村村民。2009年10月1日经村委会以投标、中标的形式将本村近10亩集体机动地向村民发放承包。被告王福来经投标,中标2亩土地,每亩承包费310元,并于当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一份,约定“……中标户本次承包期为3年,3年费用一次性交清。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有不交费用者取消承包权……”协议签订后,被告王福来于2009年10月1日向原告交付了2009年10月1日-2010年10月1日的承包费620元,又于2012年2月15日交付了承包费320元,尚欠一年六个月承包费未给付。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双方未对该土地进行续租,被告也未补交承包费,但仍继续使用着该承包地。2016年5月24日经村两委班子及村民代表决议,将本村近10亩集体机动地收回,其中包括被告王福来耕种的2亩地。但被告王福来拒不将该2亩土地交回,且拒不缴纳拖欠的承包费。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交还侵占的集体土地2亩,并赔偿土地承包费、土地收益等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土地承包协议一份、河北省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复印件两份、2016年5月24日会议记录一份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涿州市高官庄镇小王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福来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承包协议到期后,原、被告未就再承包土地事宜达成一致,故双方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已因履行期届满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交还2亩集体土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在土地承包协议到期后一直占有使用该承包地,应参照双方的土地承包协议向原告交纳承包费,庭审时,原告称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被告王福来未交纳承包费2780元,考虑被告王福来的经济能力为其减免610元,应向其缴纳承包费2170元,该诉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因被告王福来自2012年10月1日以后未与原告签订承包协议,且一直占用土地至今,应参照统计局统计的平均每亩收益向其交纳损失,因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辩称该2亩承包地是原告在其开荒地中建设村委会与其更换土地取得的,2010年村委会负责人承诺过其不用交承包费,因此不存在收取承包费及侵权行为。在庭审中,被告却认可该承包地原为村集体林地,且其辩称村委会承诺时间与其补缴承包费时间相互矛盾,其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又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福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占用的集体土地2亩(东至王庚深,西至王学勤,南至道,北至道)交还原告涿州市高官庄镇小王庄村民委员会。

二、被告王福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涿州市高官庄镇小王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费217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王福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郎振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令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