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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3129号

原告陈宗炎、靳惠兰、韩敏、陈安诉被告凌文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宗炎,靳惠兰,韩敏,陈安,凌文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129号

原告:陈宗炎。

原告:靳惠兰。

原告:韩敏。

原告:陈安。

被告:凌文才。

原告陈宗炎、靳惠兰、韩敏、陈安诉被告凌文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经查证后本院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宗炎、靳惠兰、韩敏、陈安的起诉。原告陈宗炎、靳惠兰、韩敏、陈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曹昌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