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858号罪犯张期扬,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期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9.329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5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2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9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7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张期扬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期扬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期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期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代理
审判员 郑雪梅
代理
审判员 何小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