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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3070号

夏某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夏某某,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3070号

原告:夏某某,女,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尹某,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夏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惠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承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