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3070号
原告:夏某某,女,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尹某,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夏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惠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承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