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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终3307号

刘秀梅与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宾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宾馆,刘秀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3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宾馆,住所地中捷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657517-5。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树臣,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秀梅,女,汉族,1986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黄骅市。

上诉人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宾馆因与被上诉人刘秀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作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但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诉求按反诉内容立案可又未在同一案件中对反诉内容作出处理,明显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常秀良

审判员  赵文甲

审判员  刘晓丽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四

书记员  曹晟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