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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1390号

申请执行人童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童某,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童某,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荷花居委会。被执行人唐某,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君民初第6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童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唐某、李某某归还申请执行人童某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29800元(从2014年7月8日起按月利率的1.5%暂计算至2016年8月24日止),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0430元、财产保全费3835元及申请执行费10500元,以上共计854565元。但被执行人唐某、李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某、李某某的银行存款85456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何国平

审判员  聂登高

审判员  周石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 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