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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3民初1920号

胡国华与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国华,芜湖职业技术学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3民初1920号

原告:胡国华,男,汉族,1980年5月27日出生,高中文化,芜湖市大胡子窗帘经营者,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巨峰,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鹏,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平,院长。

委托代理人:范大伟,学校总务处副处长。

原告胡国华诉被告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苏元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国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鹏、被告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委托代理人范大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原告为被告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南校区东一教学楼、东二教学楼、西一教学楼、西二教学楼、创业模拟实训中心的教室安装窗帘,总计价款人民币75558.14元。2013年11月14日,原告所安装窗帘经被告验收确认。货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5558.14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2、关于教学楼多媒体教师安装窗帘的报告,证明被告同意安装窗帘。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窗帘安装情况表,证明窗帘安装的地点、面积、单价、总计金额。4、芜湖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楼窗帘验收明细表,证明窗帘安装已经被告验收确认。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情况属实,欠款75558.14元也是事实。被告针对其抗辩及陈述事实和理由未提交证据。经当庭举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无异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1、2、3、4,由于对方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定。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及当事人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3年3月,原告为被告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南校区东一教学楼、东二教学楼、西一教学楼、西二教学楼、创业模拟实训中心的教室安装窗帘,总计价款人民币75558.14元。2013年11月14日,原告所安装窗帘经被告验收确认。货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成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75558.14的诉讼请求,有其提交的关于教学楼多媒体教师安装窗帘的报告、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窗帘安装情况表、芜湖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楼窗帘验收明细表等证据予以佐证证实,被告也予以认可,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国华货款75558.14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4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元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维丽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