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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民初1184号

刘中其与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中其,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1184号原告刘中其,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郭文鹏,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华县。负责人杜加连,该社理事长。

原告刘中其诉被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应当合并审理。本案原告刘中其起诉的事实与本院(2016)豫1622民初1390号案件起诉的事实系同一事实,所以,本案应当与(2016)豫1622民初1390号案件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豫1622民初139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王泽生

审 判 员  李沐华

人民陪审员  高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银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