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1184号原告刘中其,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郭文鹏,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华县。负责人杜加连,该社理事长。
原告刘中其诉被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应当合并审理。本案原告刘中其起诉的事实与本院(2016)豫1622民初1390号案件起诉的事实系同一事实,所以,本案应当与(2016)豫1622民初1390号案件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豫1622民初139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王泽生
审 判 员 李沐华
人民陪审员 高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银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