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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1865号

王德芳、王得来等与薛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德芳,王得来,薛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865号

原告:王德芳,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原告:王得来,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告:薛东,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芳、王得来与被告薛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雨兴

审 判 员  任作新

人民陪审员  姚金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简兆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