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865号
原告:王德芳,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原告:王得来,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告:薛东,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芳、王得来与被告薛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雨兴
审 判 员 任作新
人民陪审员 姚金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简兆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