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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4092号之一

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葛佩芳、周立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佩芳,周立人,邱建平,朱伟,汤锦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4092号之一

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太湖街道明珠路1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147148640A。

法定代表人:吴明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宇菲,该行职工。

被告:葛佩芳。

被告:周立人。

被告:邱建平。

被告:朱伟。

被告:汤锦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葛佩芳、周立人、邱建平、朱伟、汤锦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715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15元,由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臧丽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