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805号申请执行人李哲。被执行人王金刚。被执行人潘玉苗,本院在执行李哲与王金刚、潘玉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士刚
审 判 员 于宝林
代理
审判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庞 杰 关注公众号“”
李哲与王金刚、潘玉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805号申请执行人李哲。被执行人王金刚。被执行人潘玉苗,本院在执行李哲与王金刚、潘玉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士刚
审 判 员 于宝林
代理
审判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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