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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民初1102号

包春与胡毕斯哈拉图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包春,胡毕斯哈拉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1102号原告包春,男,1971年1月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被告胡毕斯哈拉图,男,48岁,鄂温克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春诉被告胡毕斯哈拉图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自行庭外和解,原告包春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包春负担。

审判员  孟根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文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