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1102号原告包春,男,1971年1月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被告胡毕斯哈拉图,男,48岁,鄂温克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春诉被告胡毕斯哈拉图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自行庭外和解,原告包春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包春负担。
审判员 孟根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文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