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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1行审26号

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方和成发戴斯大酒店筹建处拖欠工资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方和成发戴斯大酒店筹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221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中方县生态城。法定代表人张振洋,局长。被执行人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方和成发戴斯大酒店筹建处。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中人社处字[2015]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处理结果为:责令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方和成发戴斯大酒店筹建处立即足额支付张成辉、李霞等人工资82611元。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中人社处字[2015]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被处理对象错误,被处理的企业名称为“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方和成发戴斯大酒店筹建处”,但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显示企业名称为“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方和成发大酒店筹建处”;且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未查明被拖欠工资工人的具体人数、名字、数额等。故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中人社处字[2015]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田 政

审判员 韩 芳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