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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34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井开区支行、李旭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井开区支行,李旭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3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井开区支行。负责人孙小红,行长。被执行人李旭劲,男,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井开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旭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旭劲应支付45689.1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0元、执行费585.34元,但被执行人李旭劲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旭劲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旭劲的存款32490.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严建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