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3民初894号
原告:邱贤富,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被告:林洋,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区。
原告邱贤富与被告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邱贤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30元,由邱贤富负担。
审判员 高勇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