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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3民初894号

邱贤富与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邱贤富,林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3民初894号

原告:邱贤富,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被告:林洋,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区。

原告邱贤富与被告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邱贤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30元,由邱贤富负担。

审判员  高勇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