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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8187号

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钱琪,张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8187号原告钱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24日,住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姐儿堰路163号5栋1单元7号。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4月15日,住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姐儿堰路163号5栋1单元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以原、被告需要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对被告张林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陶丽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