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3465号
原告:余某某,女,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应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逾期未预交,也未提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余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雨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