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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2542号

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2542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代江淼,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

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江淼与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感情一般,后因被告染有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为此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小孩。

被告张某否认原告所述事实,辩称其和原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承认其交友不慎染有吸毒的恶习,因此给家庭带来的影响他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表示愿意悔改。现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坚持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月29日在西安市临潼区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并于2006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甲。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由于被告交友不慎,出于好奇心理染上了吸毒的恶习。后经原告及家人劝说,被告虽有悔改,但意志不坚定,2016年3月被告再次吸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其采取了强制隔离措施。为此,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2016年5月9日,原告诉于本院坚持其诉请。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因生活压力大导致其身体不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悔改,并承诺强制期限届满后,他会以实际行动回报原告,希望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表示不同意离婚。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自坚持其诉辩意见,调解不立。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两人至今共同生活已有十余年,且育有女儿张某甲,双方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后在共同生活中虽有吵架现象发生,但原、被告均能和好如初。由此可以证明原、被告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只要被告能够改掉吸毒的恶习,本着珍视感情、婚姻和家庭的观念,在今后生活中多关心、照顾原告,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共同维护良好的婚姻和家庭关系,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就现有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庭审表现,无法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家庭之稳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爱茹

人民陪审员  李养花

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