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1434号原告平阴县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姜允荣,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英森,北京金城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淑贞,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尹成辉,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阴县民委员会诉被告付淑贞、尹成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阴县民委员会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付淑贞、尹成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阴县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付淑贞、尹成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平阴县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员 孟广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