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催13号
申请人:沈阳烁翔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乡田义村。
法定代表人:李成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永刚。申报人:大同市金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东王庄学校南。
法定代表人:徐清琳,总经理。申请人沈阳烁翔燃料有限公司因承兑汇票(票号3XX51/27XX721,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镇XX工仪表电器有限公司,出票行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出票日期2016年1月6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7月6日)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后,于2016年7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大同市金诚物资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沈阳烁翔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荣
审判员 季 晖
审判员 王玲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景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