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30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运培,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xx,黎族,出生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某镇某村。因本案于2016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收监。现羁押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琼中检公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运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运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王运培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琼xxxx**号小型面包车从琼中县城山兰大厦方向沿海榆中线往零公里方向行驶。21时50分许,该车途经琼中县城零公里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运培血样中检验出酒精,浓度为1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运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王运培的供述与辩解;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6]毒检字第570号法医毒物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运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运培犯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运培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亦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运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蓝汉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文志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