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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2979号

刘志功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志功,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2979号原告刘志功,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开元路与金坛路交汇处西北角商务楼A1区4层。法定代表人王永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功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志功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功撤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刘志功负担。

审 判 长  张立宇

审 判 员  密永梅

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