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执5243号

刘军与周凤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军,周凤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5243号申请执行人刘军。被执行人周凤华。本院提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周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森执行员  孙满平执行员  XX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