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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3723号

杨景国与张永财、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景国,张永财,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3723号原告杨景国,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告张永财,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伟,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景国诉被告张永财、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景国撤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保全费1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啸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云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