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3723号原告杨景国,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告张永财,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伟,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景国诉被告张永财、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景国撤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保全费1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啸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云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