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4888号
申请人:耿新东,男,现住庄河市。
委托代理人:张良,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健,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管凤,女,现住庄河市。
被
申请人:郑学良,男,现住址同上。申请人耿新东诉被申请人管凤、郑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耿新东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光明委永兴街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二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光明委永兴街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二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得出租、转让、抵押、赠与。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二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绍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