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联行方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朗园C座3层03商业(丰收孵化器876号)。法定代表人陈雄,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龙安众拓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1号7层41-(07)。法定代表人饶及人,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773号裁决书,于2016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龙安众拓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龙安众拓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龙安众拓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七万二千三百一十六元五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龙安众拓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龙安众拓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叶孝军执行员 王文扬执行员 苏建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