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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执168号

景宏强与乌鲁木齐盛源致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景宏强,乌鲁木齐盛源致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168号申请人景宏强,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盛源致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米东区东祥路292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6552734-8。法定代表人方旭荣,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景宏强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盛源致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景宏强于2016年3月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盛源致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景宏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民

审判员  李冠霖

审判员  王更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裴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