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120号
原告:赵祥富,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雯,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孔庆法,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祥富与被告孔庆法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
原告赵祥富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祥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祥富负担。
审判员 侯成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