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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民初2120号

赵祥富与孔庆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赵祥富,孔庆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120号

原告:赵祥富,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雯,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孔庆法,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祥富与被告孔庆法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

原告赵祥富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祥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祥富负担。

审判员  侯成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