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79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昌吉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福生,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昌吉市。
被执行人:马秀芳,女,汉族,1979年8月28日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薄秀英,女,汉族,1967年10月11日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蒲军彦,女,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田小萍,女,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张文波,男,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住昌吉市。新疆昌吉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秀芳、薄秀英、蒲军彦、田小萍、张文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昌吉市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新昌证字第1895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6036.2元,未执行标的11603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昌吉市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新昌证字第1895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卫东
审判员 吴海喜
审判员 曹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