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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1392号

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392号

原告:成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

原告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开庭审理前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成某于2016年0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调解,因其存在与被告张某和好的可能,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

审判员  梁随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安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