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0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丽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卫国,住。
上诉人丁丽明因与被上诉人林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3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丁丽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丁丽明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丽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为11400元,由上诉人丁丽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莫 芳
代理
审判员 汤 瑞
代理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泳筠杨佐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