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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0145号

林卫国与丁丽明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1014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丽明,林卫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0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丽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卫国,住。

上诉人丁丽明因与被上诉人林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3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丁丽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丁丽明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丽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为11400元,由上诉人丁丽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莫 芳

代理

审判员 汤 瑞

代理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泳筠杨佐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