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305号
原告:任笈霖,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绍禄(特别授权),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志勇,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任笈霖与被告黄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任笈霖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笈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任笈霖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任笈霖负担。
审判员 罗小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铃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