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081执452号
申请人:丁海霞。
被执行人:谭震。本院在执行灯塔市人民法院(2015)灯民初字第01508号民事判决书丁海霞申请执行谭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谭震所有的位于辽阳市白塔区南家族委南的住宅楼已被查封,现申请人同意此案暂缓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灯塔市人民法院(2015)灯民初字第01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绍强
审判员 刘永强
审判员 杨 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