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02民初1020号
原告:殷红彪。
被告:刘秀珍。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返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红彪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金伟
审 判 员 邱兴龙
人民陪审员 曾 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