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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02民初1020号

殷红彪与刘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殷红彪,刘秀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02民初1020号

原告:殷红彪。

被告:刘秀珍。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返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红彪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金伟

审 判 员  邱兴龙

人民陪审员  曾 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