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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2323号

张社超与温二现、姚松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社超,温二现,姚松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323号

原告:张社超,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温二现,男,195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姚松叶,女,195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张社超与被告温二现、姚松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张社超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社超以已与被告温二现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社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社超负担。

审判员  刘要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改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