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323号
原告:张社超,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温二现,男,195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姚松叶,女,195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张社超与被告温二现、姚松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张社超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社超以已与被告温二现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社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社超负担。
审判员 刘要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改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