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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1879号

汪平涛与田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平涛,田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1879号

原告:汪平涛,居民。

被告:田书军,居民。汪平涛诉田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平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平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卫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