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1879号
原告:汪平涛,居民。
被告:田书军,居民。汪平涛诉田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平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平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卫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