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5169号原告王朋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裴广涛,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张宏政,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刚,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朋江与被告裴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朋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王朋江负担。
审 判 长 李梦媛
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
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甜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