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民初6248号原告天津市科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徐官屯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梅竞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小勇,天津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李建生。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简福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范小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生产塑胶水桶的企业,被告是生产桶装水的企业,需要塑胶水桶,双方于2013年7月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订购水桶,后经双方对账,截止到2015年10月20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742854元,被告就此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于2015年10月21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元,剩余的712854元,每月向原告还款30000元,如未能按期还款,原告有权主张全部剩余货款。还款计划出具后,被告仅支付了第一期的30000元,剩余的712854元一直未能给付,经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12854元,利息30583.2元;合计74197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外部联络函、客户收付款通知书,意图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和数额。证据2、被告工商档案资料,意图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3、送货单2张,意图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送货事实。根据原告陈述,以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是生产塑胶水桶的企业,被告是生产桶装水的企业,需要塑胶水桶,双方于2013年7月建立口头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订购水桶,后经双方对账,截止到2015年10月20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742854元,被告就此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于2015年10月21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元,剩余的712854元分别于11月、12月等依次顺延每月偿还30000元,直至所欠货款全部还清,若被告在偿还周期内未能偿还任何一期的货款,则原告有权向被告追索全部剩余货款。还款计划出具后,被告仅支付了第一期的30000元,剩余的712854元一直未能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塑胶水桶,理应依约支付价款,2015年10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确认了欠款数额及还款期限,但被告仅给付了第一期3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货款712854元。由于被告未按照还款计划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迟延付款的违约金,因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还款计划中也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因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2015年11月份的货款,故原告主张自2015年12月1日开始,以欠款数额7128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罚息利率(即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2016年7月1日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金额为712854元×年利率4.35%×1.5÷365天×210天=26761元。因被告未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货款712854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26761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简福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淑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