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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3262号

吴顺霞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当事人
吴顺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3262号罪犯吴顺霞,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穗番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罪犯吴顺霞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7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吴顺霞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顺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现有考核分15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顺霞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顺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龙 新 国

代理

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霞 来源:百度搜索“”